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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2章 检察建议处境尴尬六原因

开篇引言

由于检察建议权内在公权力属性不足,权力裁量较为宽泛缺乏具体标准,同时具有涉及面广的纠防性质,导致检察建议权运行并不顺畅,有些结构性矛盾尚未解决,效力缺乏刚性。另外司法程序上的障碍性问题以及检察建议书的质量不高、规范性不强,反过来也会损害检察建议权的权威和集中统一行使。可以说解决检察建议权的症结问题,除结合其内在矛盾分析,还有必要从以司法观的外在角度分析具体问题。

一、程序办事化特征明显

所谓的办事化主要是指某项权力的行使具有封闭性、单向性、纸面化的特点,其反映的是一种权力行政化运作的模式。从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》第21条规定来看,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权,可以进行调查核实。在实践中绝大部分监督线索均来源于检察机关受理案件,在立法没有明确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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